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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