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