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