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