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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