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