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