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