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