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