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八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八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