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条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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