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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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第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
第三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
第四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
第五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区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
第八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八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
第九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条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
第十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报送国务院备案的事项,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
第十四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征求有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外事、发展改革、民族、财政、...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12个月内不能完成变更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并更新行政区划图。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
第十八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划管理的信息系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变更的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档案的管理。
行政区划管理中形成的请示、报告、图表、批准文件以及与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有关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完成行政区划变更、备案、信息报送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完成。
第二十三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