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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