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