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