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