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行政区域边界划定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越界侵权造成损害的,当事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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