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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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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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