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