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肇事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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