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八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八条 解放以后直至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的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参考:
(一)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自然资源权属时核发的证书;
(二)有关人民政府在争议地区行使行政管辖的文件和材料;
(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发争议地区自然资源的决定或者协议;
(四)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土地权属的材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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