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九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任何文件和材料,均不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和参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