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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