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