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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