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保护责任人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修缮方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备案,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