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保护责任人未履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义务,造成历史建筑损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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