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毁损保护标志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