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九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转让、置换、租赁等方式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通过保护性利用享有经营收益。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转让、置换、租赁等方式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通过保护性利用享有经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