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七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特色化、差异化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业态策划,控制商业开发,调整业态构成,推动文化旅游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