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八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八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拍摄影视作品、书画创作、设立文化创作基地、发展围棋、根雕、赏石等文化创意产业;
(二)组织西安高腔等当地传统戏曲和民间艺术、民俗、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演;
(三)开设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以及艺术品、民间藏品交易展示场馆;
(四)开发南孔古城游、儒学文化游等特色旅游;
(五)经营民宿和特色餐饮、小吃;
(六)制作、销售、展示衢州名优特产品、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七)举办其他有利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一)拍摄影视作品、书画创作、设立文化创作基地、发展围棋、根雕、赏石等文化创意产业;
(二)组织西安高腔等当地传统戏曲和民间艺术、民俗、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演;
(三)开设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以及艺术品、民间藏品交易展示场馆;
(四)开发南孔古城游、儒学文化游等特色旅游;
(五)经营民宿和特色餐饮、小吃;
(六)制作、销售、展示衢州名优特产品、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七)举办其他有利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