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六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利用数字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利用数字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监测,发现历史建筑有自然损坏或者人为破坏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利用数字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监测,发现历史建筑有自然损坏或者人为破坏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