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四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等部门制订市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确保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机构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建设微型消防站,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
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机构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建设微型消防站,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