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二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依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处理。
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排烟管道、雨篷等户外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拆除措施,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予以补偿。
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排烟管道、雨篷等户外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拆除措施,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