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条 修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图则要求编制修缮方案,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涉及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