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前款所称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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