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供水、排水、排污、燃气等管网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线网设施新建、改造的,应当与道路改造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入地埋设。入地埋设确有困难的,架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有序。
历史文化街区内广场、人行道、传统街巷的地面铺装应当采用体现传统风貌的建筑材料及形式。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投放点等公用设施和户外广告、店牌店招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规范设置,其形状、色彩等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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