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建筑形态、风貌、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害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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