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时代特色;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三十日内将保护责任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时代特色;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三十日内将保护责任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