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修缮现有建筑,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二)改建现有道路,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自然景观、空间环境、建筑的历史风貌和使用性质。
(一)修缮现有建筑,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二)改建现有道路,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自然景观、空间环境、建筑的历史风貌和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