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外部醒目位置设置保护标志牌。
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应当载明街区名称、街区简介、保护范围图、公布时间、公布单位等内容;历史建筑标志牌应当载明主题词、建筑名称、建筑编号、公布时间、公布单位等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毁损保护标志牌。
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应当载明街区名称、街区简介、保护范围图、公布时间、公布单位等内容;历史建筑标志牌应当载明主题词、建筑名称、建筑编号、公布时间、公布单位等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毁损保护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