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因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改建、翻建建筑物,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且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