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科学合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内应当适度规划和配套建设满足居民生活、观光旅游等需求的停车设施,可以采取错时停车、社会停车资源共享、级差式计时停车收费等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内应当适度规划和配套建设满足居民生活、观光旅游等需求的停车设施,可以采取错时停车、社会停车资源共享、级差式计时停车收费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