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五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收集、挖掘、整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历史资料信息,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供社会公众参观、了解。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