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地点装载、倾倒和消纳;
(二)不得沿途丢弃、随意倾倒;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保持车辆整洁。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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