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因维修、装饰、拆除房屋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堆放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运输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