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喷泉、水池等城市景观水系实施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冲洗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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