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队、雇人或者组队等形式开展影响市容市貌的商业宣传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相关物品,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