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