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个人饲养的犬只等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饲养人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予以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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