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对使用期限到期的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或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禁止在户外设置可移动的落地广告(招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户外设置的可移动的落地广告(招牌)予以没收。
禁止在户外设置可移动的落地广告(招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户外设置的可移动的落地广告(招牌)予以没收。